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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開放平台招商偏向
開放平台將自始自終的最大水平地保護賣家的品牌好處,尊敬品牌傳統和內在,歡迎優良品牌旗
艦店入駐,請拜見《2019年開放平台重點招募品牌》。
開放平台歡迎垂直類電商入駐。開放平台情願和專業的垂直電商企業分享其優良用戶群體,
而且歡迎垂直電商爲用戶供給該範疇專業的貨物及辦事。
本尺度實用于除虛擬營業(包含但不限于旅遊、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台開放平台壹切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台開放平台暫未受權任何機構停止署理招商辦事,入駐請求流程及相幹的免費解釋均以平台開放平台官方招商頁面爲准。
1.2 平台開放平台有權依據包含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運營狀態、辦事程度等其他身分退回賣家請求。
1.3 平台開放平台有權在請求入駐及後續運營階段請求賣家供給其他天資。
1.4 平台開放平台將聯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度相幹劃定及花費者購置需求,不按期更新招商尺度。
1.5 賣家必需照實供給材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請求入駐及後續運營階段供給的相幹天資和信息的真實性、完全性、有用性(若賣家供給的相幹天資爲第三方供給,包含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受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用完全性),一旦發明虛偽天資或信息的,平台開放平台將不再與賣家停止協作並有權依據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及與賣家簽訂的相幹 協定之商定停止處置;
1.5.2 賣家應照實供給其商號運營的主體及相幹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號現實運營主體、署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台開放平台關于賣家信息和材料變革有相幹劃定的從其劃定,但賣家如變革1.5.2項所列信息,應提早十日書面告訴平台;如未提早告訴平台,平台將依據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停止處置。
1.6 平台開放平台暫不接收個別工商戶的入駐請求,賣家須爲正式注冊企業,亦臨時不接收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請求。
1.7 平台開放平台暫不接收未獲得國度商標總局發表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告訴書的品牌開店請求,亦不接收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請求。賣家供給商標受理告訴書(TM狀況商標)的,注冊請求時光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台商號類型及相幹請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或由權力人出具的在平台開放平台開設品牌旗艦店的受權文件(受權文件中應明白排他性、弗成撤消性),入駐平台開放平台開設的商號。
2.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運營一個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力歸賣家壹切,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力人應爲統壹現實掌握人);
運營已取得明白排他性受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辦事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雇主體必需是品牌(商標)權力人或持有權力人出具的開設平台開放平台旗艦店排他性受權文件的被受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別人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受權文件在平台開放平台開設的商號。
2.2.1 專賣店類型:運營一個或多個受權品牌商品(多個受權品牌的商標權人應爲統壹現實掌握人)但未取得旗艦店排他受權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商標)權力人出具的受權文件不該有地區限制。
2.3 專營店,運營平台開放平台雷同一級運營類面前目今兩個及以上別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商品的商號。
2.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雷同一級類面前目今運營兩個及以上別人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營店;
雷同一級類面前目今既運營別人品牌商品又運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類型商號定名具體解釋,請見《平台開放平台賣家商號定名規矩》。
第三章 平台請求入駐天資尺度
3.1 平台開放平台請求入駐天資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招商天資尺度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制
4.1 品牌入駐限制:
4.1.1 與平台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營業、類目等雷同或類似稱號的品牌;
4.1.2 包括行業稱號或通用稱號的品牌;
4.1.3 包括著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著名品牌雷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運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運營的類目應該相符平台開放平台的相幹尺度,具體請參考《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統壹主體入駐的商號限制:
4.3.1 單個商號只可對應一種運營形式。各運營形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訂的對應合同;
4.3.2 統壹主體開設若幹商號的,運營形式總計不得跨越兩種,且須在展開第二種運營形式時提早10日向平台停止書面請求;
4.3.3 商品重合度:請求商號間運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反復,4.3.2項下經由平台審批的商號不受此項束縛。
4.4 統壹主體從新入駐平台開放平台限制:
4.4.1 嚴重背規、天資造假被平台清退的,永遠限制入駐;
4.4.2 若賣家一天然年內自動加入2次,則自最初一次完成加入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4.5 續簽限制:須在每壹年3月1日18時之前完成續簽請求的提交,每壹年3月20日18時之前完成平台應用費的交納,假如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材料未補足,平台將在每壹年3月31日24時終止商號辦事並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台開放平台包管金/平台應用費/費率尺度
5.1 包管金:賣家向平台交納的用以包管商號標準運營及對商品和辦事質量停止擔保的金額。當賣家產生背約、背規行動時,平台可以按照與賣家簽訂的協定中相幹商定及平台開放平台規矩扣除響應金額的包管金作爲背約金或賜與買家的補償。
5.1.1 包管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根據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及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商定解決;
5.1.2 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包管金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台應用費:賣家按照與平台簽訂的相幹協定應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項辦事時交納的固定技術辦事費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平台應用費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辦事時代對應平台應用費須在每壹年3月20日18時前一次性交納;新簽賣家須在請求入駐取得同意時一次性交納響應辦事時代的平台應用費。
5.2.1 平台應用費結算:
5.2.1.1賣家自動請求停滯商號辦事的不返還平台應用費;
5.2.1.2賣家因背規行動或天資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台應用費;
5.2.1.3每壹個商號的平台應用費根據響應的辦事期盤算並交納。辦事守舊之日在每個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守舊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台應用費,辦事守舊之日在每個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初一日間的,守舊當月不收取平台應用費;
5.2.1.4具有自力商號ID的爲一個商號,若賣家依據運營情形須守舊多個商號的,須依照商號數目交納響應的平台應用費。
5.3 費率:賣家依據運營類目在殺青每單生意業務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中稱爲“技術辦事費費率”或“毛利包管率”)向平台交納的費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形式各運營類目對應的費率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商號辦事期
6.1 賣家每壹個商號的第一個辦事期自辦事守舊之日起至最早達到的3月31日止,第二個辦事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辦事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爲周期,除非商號或與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提早終止。
6.2 賣家每壹個商號的辦事守舊之日以平台告訴或體系記載的時光爲准。
6.3 賣家應在商號每壹個辦事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請求,交納續展辦事期的平台應用費和提交其運營所需的全體有用天資,並經平台審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請求或請求未經由過程平台審核的,自商號辦事期滿之日起,平台開放平台將不再向賣家供給該商號的任何辦事。
本尺度實用于除虛擬營業(包含但不限于旅遊、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台開放平台壹切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台開放平台暫未受權任何機構停止署理招商辦事,入駐請求流程及相幹的免費解釋均以平台開放平台官方招商頁面爲准。
1.2 平台開放平台有權依據包含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運營狀態、辦事程度等其他身分退回賣家請求。
1.3 平台開放平台有權在請求入駐及後續運營階段請求賣家供給其他天資。
1.4 平台開放平台將聯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度相幹劃定及花費者購置需求,不按期更新招商尺度。
1.5 賣家必需照實供給材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請求入駐及後續運營階段供給的相幹天資和信息的真實性、完全性、有用性(若賣家供給的相幹天資爲第三方供給,包含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受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用完全性),一旦發明虛偽天資或信息的,平台開放平台將不再與賣家停止協作並有權依據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及與賣家簽訂的相幹 協定之商定停止處置;
1.5.2 賣家應照實供給其商號運營的主體及相幹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號現實運營主體、署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台開放平台關于賣家信息和材料變革有相幹劃定的從其劃定,但賣家如變革1.5.2項所列信息,應提早十日書面告訴平台;如未提早告訴平台,平台將依據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停止處置。
1.6 平台開放平台暫不接收個別工商戶的入駐請求,賣家須爲正式注冊企業,亦臨時不接收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請求。
1.7 平台開放平台暫不接收未獲得國度商標總局發表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告訴書的品牌開店請求,亦不接收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請求。賣家供給商標受理告訴書(TM狀況商標)的,注冊請求時光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台商號類型及相幹請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或由權力人出具的在平台開放平台開設品牌旗艦店的受權文件(受權文件中應明白排他性、弗成撤消性),入駐平台開放平台開設的商號。
2.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運營一個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力歸賣家壹切,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力人應爲統壹現實掌握人);
運營已取得明白排他性受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辦事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雇主體必需是品牌(商標)權力人或持有權力人出具的開設平台開放平台旗艦店排他性受權文件的被受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別人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受權文件在平台開放平台開設的商號。
2.2.1 專賣店類型:運營一個或多個受權品牌商品(多個受權品牌的商標權人應爲統壹現實掌握人)但未取得旗艦店排他受權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商標)權力人出具的受權文件不該有地區限制。
2.3 專營店,運營平台開放平台雷同一級運營類面前目今兩個及以上別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爲R或TM狀況)商品的商號。
2.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雷同一級類面前目今運營兩個及以上別人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營店;
雷同一級類面前目今既運營別人品牌商品又運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台開放平台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類型商號定名具體解釋,請見《平台開放平台賣家商號定名規矩》。
第三章 平台請求入駐天資尺度
3.1 平台開放平台請求入駐天資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招商天資尺度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制
4.1 品牌入駐限制:
4.1.1 與平台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營業、類目等雷同或類似稱號的品牌;
4.1.2 包括行業稱號或通用稱號的品牌;
4.1.3 包括著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著名品牌雷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運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運營的類目應該相符平台開放平台的相幹尺度,具體請參考《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統壹主體入駐的商號限制:
4.3.1 單個商號只可對應一種運營形式。各運營形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訂的對應合同;
4.3.2 統壹主體開設若幹商號的,運營形式總計不得跨越兩種,且須在展開第二種運營形式時提早10日向平台停止書面請求;
4.3.3 商品重合度:請求商號間運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反復,4.3.2項下經由平台審批的商號不受此項束縛。
4.4 統壹主體從新入駐平台開放平台限制:
4.4.1 嚴重背規、天資造假被平台清退的,永遠限制入駐;
4.4.2 若賣家一天然年內自動加入2次,則自最初一次完成加入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4.5 續簽限制:須在每壹年3月1日18時之前完成續簽請求的提交,每壹年3月20日18時之前完成平台應用費的交納,假如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材料未補足,平台將在每壹年3月31日24時終止商號辦事並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台開放平台包管金/平台應用費/費率尺度
5.1 包管金:賣家向平台交納的用以包管商號標準運營及對商品和辦事質量停止擔保的金額。當賣家產生背約、背規行動時,平台可以按照與賣家簽訂的協定中相幹商定及平台開放平台規矩扣除響應金額的包管金作爲背約金或賜與買家的補償。
5.1.1 包管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根據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及平台開放平台規矩商定解決;
5.1.2 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包管金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台應用費:賣家按照與平台簽訂的相幹協定應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項辦事時交納的固定技術辦事費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平台應用費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辦事時代對應平台應用費須在每壹年3月20日18時前一次性交納;新簽賣家須在請求入駐取得同意時一次性交納響應辦事時代的平台應用費。
5.2.1 平台應用費結算:
5.2.1.1賣家自動請求停滯商號辦事的不返還平台應用費;
5.2.1.2賣家因背規行動或天資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台應用費;
5.2.1.3每壹個商號的平台應用費根據響應的辦事期盤算並交納。辦事守舊之日在每個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守舊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台應用費,辦事守舊之日在每個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初一日間的,守舊當月不收取平台應用費;
5.2.1.4具有自力商號ID的爲一個商號,若賣家依據運營情形須守舊多個商號的,須依照商號數目交納響應的平台應用費。
5.3 費率:賣家依據運營類目在殺青每單生意業務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中稱爲“技術辦事費費率”或“毛利包管率”)向平台交納的費用。平台開放平台各運營形式各運營類目對應的費率尺度詳見《平台開放平台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商號辦事期
6.1 賣家每壹個商號的第一個辦事期自辦事守舊之日起至最早達到的3月31日止,第二個辦事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辦事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爲周期,除非商號或與賣家簽訂的相幹協定提早終止。
6.2 賣家每壹個商號的辦事守舊之日以平台告訴或體系記載的時光爲准。
6.3 賣家應在商號每壹個辦事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請求,交納續展辦事期的平台應用費和提交其運營所需的全體有用天資,並經平台審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請求或請求未經由過程平台審核的,自商號辦事期滿之日起,平台開放平台將不再向賣家供給該商號的任何辦事。